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托运人未如实申报货物规格的,应当承担30%的损失

来源:广州市顺佳物流有限公司发布时间:2020-07-02 08:10:00

新快报昨日获悉,日前,**法官学院公布了2019年中国法院案件,基本涵盖了新的、典型的热点纠纷。据了解,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共选择了4个案件,其中一个是“货物损害发生后如何确定赔偿标准——陈诉孔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”。

新快报昨日获悉,日前,**法官学院公布了2019年中国法院案件,基本涵盖了新的、典型的热点纠纷。据了解,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共选择了4个案件,其中一个是“货物损害发生后如何确定赔偿标准——陈诉孔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案”。

2016年7月22日晚,货车到达山西省丹河收费站时,因货物超高、超宽被扣留,开往超限停车场。此外,由于未能及时办理超限证明,货车于2016年7月30日驶往山西省祁县,暂时存放货物。

根据合同法,承运人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,将旅客和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。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(现更名为广州铁路运输法院)认为,孔某未按期将货物送达指定收货地点,已构成违约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本案的焦点是:托运人陈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,孔某辩护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。在这种情况下,托运人没有准确指明货物的规格,这是关系到货物运输的重要条件,托运人也有自己的过错,货物超限是造成运输延误的主要原因。因此,根据实际损失,法院判决陈某承担30%的责任,孔某承担70%。

经审理查明,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,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约定地点,不存在无法预见、无法避免、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,构成违约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合同。考虑到本案托运人未如实申报货物规格,致使货物因高度过高而被扣留,无法办理放行手续,致使货物不能按时交付目的地,托运人对发生损失也有过错,法院一审裁定该判决并无不当之处,并予以维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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