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货物运输中,什么是保险运输?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,当事人约定货物毁损、灭失赔偿额的,应当履行约定;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依照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赔偿额。本法规定,按照货物到达地或者应当交付地的市场价格计算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对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赔偿总额,也可以约定赔偿额的计算方法。但是,在某些情况下,当事人从事保价运输,这实际上是一种约定赔偿金额的行为。但是,在保险运输的情况下,我们应该注意货物损坏的赔偿。
所谓保险运输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和收货人索赔的一种方式,即托运人办理货物装运手续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,要求承运人办理保险运输,申报货物价格并支付保险费。这实际上是双方就货物损坏赔偿金额达成的协议。
一般来说,保险价格等于货物的价值。托运人实施被保险货物运输时,承运人应当赔偿实际损失,但***限额不超过保险价款。实际损失低于保险价值的,按照实际损失赔偿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第十七条规定了货物的保险运输,其中规定,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自验收之日起至交付之日止所运输的货物、包裹、行李的灭失、短少、变质、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。
我国各专门法对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作了基本规定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》第17条第1款第2款规定,未按保价价格运输的,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赔偿,但***赔偿额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***百二十条规定,国内航空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,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,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。***百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,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7计算单位。